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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校友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2020-10-19 09:23   审核人:


为促进长春大学校友会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长春大学校友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长春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校友会志愿者:

(一)热心于校友会所从事的事业的在校学生或年满18周岁的社会人士;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友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

第三条 校友会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本人向校友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的相关信息。

(二)由校友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校友会专人进行志愿者面试,通过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校友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校友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有权参加校友会关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三)有权要求校友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四)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校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第五条 校友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校友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并按校友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二)遵守校友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校友会对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三)按照校友会要求,参加校友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校友会相关标准。

(四)按时完成在服务期内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志愿活动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校友会、志愿者形象及长春大学的声誉。

(六)不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志愿者的服务范围主要有:

(一)在校友会办公室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校友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三)收集、整理校友活动的宣传资料。

(四)协助维护校友会网站信息。

(五)听从校友会办公室分配各项临时性任务。

第七条 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好校友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大学校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9日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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