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长春大学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简称“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证书的保管
第一条 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即吉林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校友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长春大学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由校友会秘书处委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章 证书的年检与使用
第三条 按照民政部门规定,法人登记证书每年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四条 各部门如需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向校友会秘书处提交使用申请,并由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秘书处如需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应向秘书长申报,并登记备案。
第六条 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向校友会秘书处提交使用申请,并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由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再经校友会秘书长签字后方能外借。借用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法人登记证书原件保管人员要完整记录外借过程,并将申请材料备案。
第七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因此对校友会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校友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3日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