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校友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长春大学校友会章程》,结合校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友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校友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证校友会财产安全、完整;负责校友会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做好记账、报账等各项账务工作,如实反映校友会的财务状况,对校友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友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五条 校友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由学校财务处委派,会计不得兼任出纳。校友会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财务管理的目标及范围
第六条 财务管理的目标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责任体系,规范校友会的财务行为。
(二)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业务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收支管理和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
(一)完成校友会财务报销工作。
(二)完成校友会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负责校友会资金管理。
(三)负责校友会银行账户、银行结算票据管理。
(四)负责校友会财务报表填报、出具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六)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七)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校友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九条 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校友会接受校友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校友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校友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指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校友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投资收益是指校友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六)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条 校友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一条 年度末校友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校友会的资金运行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校友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第十四条 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校友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校友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筹资费用,是指校友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是指校友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五条 校友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期末,校友会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校友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校友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十七条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三)无形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校友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十八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校友会。
第十九条 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一)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二)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三)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校友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校友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实行专人管理,确保会计档案安全,防止损毁、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一条 严格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人员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及时整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装订要整齐、签章齐全、专人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九章 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会计人员应对资金收支及项目运用过程依法实施财务监督,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三条 校友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民政局的监督,并接受民政局每年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校友会账目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校友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长春大学校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2017年12月13日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