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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制度

2020-10-12 12:25   审核人: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完善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健全工作制度,使理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活动以《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集中决策。

第二条 理事会是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每年度6月与12月的第三周周五召开,遇特殊情况另行确定。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若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按《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会议。遇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理事会方式。会议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议程、议题由秘书长办公会确定。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别于每季度末月的第三周周四召开,遇特殊情况另行确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主持。会议议程、议题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六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要对会议的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议题及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须按《章程》规定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第八条 理事或常务理事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时,须请假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会。

第九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及基金会秘书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文件

第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基金会秘书处安排专人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签发。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及纪律

第十二条 会议决议形成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要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议决议在未经批准实施前,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20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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