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简称“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证书的保管
第一条 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即长春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委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章 证书的年检与使用
第三条 按照民政部门规定,法人登记证书每年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四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如需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使用申请,并由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条 秘书处如需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应向基金会专职副秘书长申报,并登记备案。
第六条 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使用申请,并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由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再经基金会专职副秘书长签字后方能外借。借用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法人登记证书原件保管人员要完整记录外借过程,并将申请材料备案。
第七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因此对基金会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基金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20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