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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证书管理办法

2020-10-12 12:0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鼓励倡导全社会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资助,规范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捐赠工作,保护捐赠人的利益和权益,特制定捐赠证书管理办法。

一、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证书的管理

1.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证书由基金会统一监制,统一范本,统一编号。

2.凡捐赠款已到达基金会账户的捐赠单位及个人,都是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的对象。

3.捐赠证书由指定人员负责按照捐赠协议内容填写,并进行统一编号。

4.基金会捐赠证书必需加盖理事长名章和基金会公章方能生效。

5.捐赠证书颁发后,要进行登记备案。

二、长春大学捐赠证书的管理

1.基金会负责长春大学捐赠证书的管理。长春大学捐赠证书由教育基金与学校办公室协商,统一监制,统一范本,统一编号。

2.凡捐赠款已到达长春大学或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账户的捐赠单位及个人,都是颁发捐赠证书的对象。

3.捐赠证书由基金会指定人员负责按照捐赠协议内容进行填写,并统一编号后印发。

4.长春大学捐赠证书必需经学校办公室加盖校长名章和长春大学公章方能生效。

5.基金会在捐赠证书颁发后,进行登记备案。

三、证书保管

以上两种捐赠证书均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外借,不得随意开出,不得丢失。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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