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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2020-10-12 11: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从基金会制度化管理出发,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及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工资报表及其他须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四条 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秘书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指定专人保管。未经基金会负责人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第六条 印章应保存在保险柜中。按时检查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七条 遇特殊情况需持印章外出时,应当经过秘书长批准,并填写借章清单,方可出借,借章人员要对印章的安全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毁、不错用滥用。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制度用章。严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必须凭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方可用印。

(二)基金会发文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与捐赠方签署的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名后方可用印。

(四)基金会对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基金会印章的文本等用印。

第十一条 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出差期间,有使用印章事项应由印章保管人员电话请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同意后,做好记录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补充,并经2019年12月20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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