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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0-10-12 12: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为加强内部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内控管理、财务信息披露和会计档案保管等。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范围主要为: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实物、各项合法收入。

(二)按照受赠人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受理各项支出报告,并办理报批手续。

(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财产、投资活动及其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加强筹资过程管理,促进筹资专业化。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五)按照相关规定保管好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档案。

(六)定期提供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分析。接受并积极配合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责任体系,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通过预算、收支、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控制和监督,保障内控体系的有效执行,防止风险发生;开展财务分析,为主管部门和管理者提供财务决策的依据;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审批、专款专用,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合理有序进行。

第七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对基金会财务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并决定与财务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及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理事会、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十条  基金会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十一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交接手续。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及各项目执行单位、项目管委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捐赠项目实施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编制范围为捐赠项目资金收支预算、基金会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等。

第十五条  预算的编制

基金会负责基金会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各项目执行单位、项目管委会负责捐赠项目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

1.公益项目预算,由各专项基金执行单位负责编制,并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

2.基金会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由基金会财务与基金管理部负责编制。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

基金会财务与基金管理部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并根据项目执行单位或管委会提交的项目预算书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

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各项目执行单位遇特殊情况,如经捐赠人同意改变捐赠用途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重大调整的,呈交项目执行单位决策机构审批后,报基金会核准,方可调整,且预算调整的用途必须在捐赠项目限定的使用范围内。

第十八条  预算分析

基金会、各项目执行单位、项目管委会年度结束后,需做好全年度的预算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利于不断提高核算和管理的水平,同时为下一年度预算的制定奠定基础。

第五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增加相应级别的会计科目。

第二十条  基金会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遵循谨慎性、重要性原则。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信息。

第二十二条  会计政策前后一致,不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第二十三条  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四条  捐赠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基金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所有收入必须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合法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二十八条  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公益项目支出必须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后支出。

第三十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或借款,申请人必须填写基金会支出报告或借款单,且加盖执行单位公章并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基金会审核后支出,保证会计手续完整、齐备。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对项目借款需及时催还,无故不及时还款者,基金会不得再行借款。对于违反规定用途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基金会不予支出。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基金会基金余额的8%。

(二)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非兼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减值损失等。基金会的管理费支出应当符合《基金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四)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五)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六)期末,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资产分类

(一)流动资产

(二)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投资资产等。

第三十五条  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现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基金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如当日超出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私人挪用,不设小金库。

(三)基金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及时记录现金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第三十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具有开户许可证)和一般银行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年检。

(二)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三)提取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空白支票及支票密码须分开保管。

(四)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

第三十七条  投资资产的管理

(一)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二)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基金会进行;

(三)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四)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活动:提供担保;借款给非金融基金会;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每个投资项目必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

(一)制定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对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基金会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实物登记簿或实物保管卡片。

(三)根据有关原始单据记账,按照数量、金额分户分类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并定期核对,动态管理,保证账实相符,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四)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清理盘点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根据自用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不得随意变更。

(六)固定资产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由财务部门统一按程序申报处置,使用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使用部门和个人对固定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的责任,如有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三十九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银行空白票据等。

第四十条  银行空白票据、支票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购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须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第四十二条  会计应根据会计档案规定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与账目核对。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需领用转帐支票时,必须事前填写支出报告申请,写明用途及单位,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后,转学校财务处支出。

第四十四条  如支票过期或退票需作废,必须将原支票或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进行调换。

第十一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九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十条  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基金会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应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规定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基金会财务情况。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整理报告,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对外提供或披露。

第十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五十七条  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十八条  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五章  附  则

六十 本制度由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六十一 本制度自2019年12月20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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