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0〕30号)有关要求,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获得吉林省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根据《关于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0〕30号)有关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是对企业和社会个人进行公益慈善捐赠实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通过支持和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弘扬慈善文化,扶持慈善事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标志着企业或个人向长春大学教育基金会进行的捐赠支出,凭借基金会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发票,均可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